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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并建立制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债务的稳定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省级政府总体负责、市级政府督促检查、县级政府具体实施”的原则,县级政府是化解偿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债务化解予以适当补助和奖励。 (二)先清理后化解。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债务实施方案和年度化解债务计划,区分轻重缓急,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市州政府要承诺在2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区给予补助,省医改办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减相应补助资金。 (四)三级审核认定。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都必须严格按要求经过县市区、市州清理核实,省级审定等程序,锁定项目和数额后,按计划化解偿还。 (五)坚决制止新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对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的暂行办法》(甘财社〔2011〕74号)的要求,严格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 三、债务化解范围与统计时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至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形成的债务,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 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情况,此次清理核实的债务统计时间分为2009年12月31日以前、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3个时间段。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地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二是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已先期自行创造条件偿还债务的,将在医改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省、市州两级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将以全国卫生财务年报反映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