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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并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备案。 (二)组织清理核实。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监察等相关部门,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查明债务形成原因。 (三)建立债务台账。县市区政府要根据锁定的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进行分类,建立完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台账,逐笔记录债务详细资料,并根据本地债务化解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四)公示锁定债务。对确认的债务,在相应的乡镇、社区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和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群众有异议或有举报的债务,要及时予以查实。 (五)审核认定债务。市州政府要组织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债务进行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省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卫生部门将组织力量对县市区逐一进行抽查,采取委托第三方审计等形式认真核实各地上报的数据,及时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定工作。 (六)债务剥离。将审核认定的符合化解范围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 (七)设立专户化解债务。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统筹考虑,妥善化解债务。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 (八)实行直接支付和债务销号制度。偿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行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严禁直接用现金或支票兑付。全省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行偿债销号制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六、工作时限要求 (一)本实施方案下发后15日内,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专人负责债务化解工作。 (二)2011年9月10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并上报市州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对债务数据与卫生财务年报数据不符的要说明具体原因。 (三)2011年9月30日前,各市州要组织专项工作督查,完成本地债务核实工作,并将核实后的债权债务数据上报省财政、卫生、发展改革部门审定。 (四)2011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定汇总工作,并根据中央和省级化债资金到位情况确定化解债务先后顺序。 (五)2011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要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各项债务。 (六)2013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市、县两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债务清理、核实及化解工作负总责,对有关债务化解文件及数据审定签字后上报,并承担债务数据真实性、偿债资金安全性等相应责任。 (二)严格财经纪律。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要求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债务化解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