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法[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8-15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2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11〕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随着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不断发展,轨道交通建设大量采用盾构施工工艺,为加强盾构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盾构机的安全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规范盾构机使用,防止和减少盾构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盾构机的吊装、使用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盾构机的安全使用负责,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应根据盾构隧道地质勘探资料、周边环境信息等情况进行盾构机选型,所选用的盾构机应保证盾构机各项配置满足盾构区间隧道施工要求,降低盾构机施工风险,避免盾构施工过程施工事故的发生;

  

  (二)应当选择符合国际或国内相关设计、制造、安装等相关标准的盾构机,查验制造厂家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技术文件及盾构机使用说明书等;

  

  (三)要建立健全盾构机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盾构机使用的操作规程;

  

  (四)负责对盾构机运转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发现设备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要做好检查记录和整改记录;

  

  (五)要对盾构掘进过程中必要的参数和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并按要求实时连续上传相关数据,保证盾构机正常运转;

  

  (六)要按照盾构机使用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维修保养工作,做好维修保养记录,使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禁带病作业;

  

  (七)负责对盾构机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及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吊装作业的专项方案,并从“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专项方案的编制和专家论证应执行《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和《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有关规定。实施吊装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吊装作业的专项方案、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技术规程、规定要求实施吊装。

  

  第五条  吊装作业前,吊装作业专项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按照国家和本市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满足盾构机吊装作业所需的条件,实施吊装的单位应确保吊装作业的起重机械设备符合相关规定,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盾构机吊装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吊装作业警戒区,并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六条  新购或改造后的盾构机首次下井组装、调试后,施工单位应组织盾构机生产厂家及相关技术人员对盾构机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试掘进后,应再次对盾构机工作状态进行验收。非新购盾构机下井组装、调试后,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确保盾构机达到掘进安全技术的各项要求。盾构机始发前应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746号)进行条件验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实施盾构机开仓前,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应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进行条件验收,要做好监测工作,要对周围环境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开仓。

  

  第八条  盾构机生产厂家应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施工单位应组织对盾构机操作人员、盾构机机电维修人员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盾构机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工作业类(高压运行维修)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