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九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条 盾构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要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应立即分级处置,待故障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对盾构机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方案和吊装作业专项方案进行审批,加强对吊装操作人员的审核,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管,及时检查盾构机的工作状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同时上报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