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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1]65号
【颁布时间】 2011-08-15
【实施时间】 2011-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2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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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创新社会管理、改善民生工作情况。落实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及加强民生工作40件大事实事完成情况;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干部下访、回访、联系群众制度,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维护信访秩序等情况;解决因房改拆迁、企业改制、土地征用、社会保障、环境污染、拖欠工资以及食品安全生产等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情况;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情况。

  

  (五)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情况。精简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等情况;重点产业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及行政审批“六项制度”落实情况;涉企办证、办照、收费的办事依据、服务内容、申报要求、办事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政务公开情况。

  

  (六)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情况。重点检查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涉企检查过多过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等影响企业经营发展问题;裁量权裁量标准细化、量化、公开等情况,是否存在处罚裁量明显不当等问题。

  

  (七)重大事项协调配合、上级交办任务完成情况。树立大局意识,重点问题、重大事项、重大活动协调配合、推进落实情况;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落实完成情况。

  

  (八)机关作风建设、廉洁行政情况。是否存在作风懒散、纪律涣散、工作懈怠等问题;是否存在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和上网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等行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规章制度情况。

  

  五、评估方式

  

  采取对被评估部门服务对象开展问卷调查、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满意度测评以及政府监督部门组织专项检查考核方式进行综合评估。

  

  (一)问卷调查。省监察厅牵头组织,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及各市(地)监察局配合,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执法、主动服务企业、机关作风建设及政务公开等情况进行问卷调查。

  

  1.问卷印制和发放。由省监察厅负责,各市(地)监察局配合。

  

  2.问卷调查主体和数量。全省2011年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企业法人代表445份,全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163份,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26份;市(地)政府(行署)及所属部门390份(各30份,由政府班子成员及所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填写);省政府领导22份(由省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填写);省-6-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统战部、省直机关工委、省信访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精神文明办10份(由分管负责同志填写);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侨联、省贸促会、省科协、省文联、省社科联、省台联、省残联群众团体共17份(由主要负责同志填写);被评估部门和单位1440份(由班子成员及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填写)。问卷总数2513份。

  

  (二)社会满意度测评。委托第三方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对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

  

  1.满意度测评组织实施。由省监察厅与第三方共同研究拟定满意度测评表,由第三方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好汇总打分、分析评价、测评报告等工作。

  

  2.满意度测评主体及比例。企业占70%,其中国有企业占10%、民营企业占45%、合资独资企业占15%;其他社会成员占30%,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各占5%。测评主体的选择方法采取随机抽样,样本量不低于2000份。

  

  (三)专项检查和日常考评。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配合,抽调人员组成6个检查考核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加强作风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尤其是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服务保障产业项目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集中检查考核,同时,各部门和单位加强绩效管理自检自查工作。通过开展专项行政效能监察和利用省行政效能投诉、电子监察平台对各部门和单位进行日常工作考评。

  

  (四)评估计分方法。各部门和单位的最终评议结果为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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