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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106号
【颁布时间】 2011-08-12
【实施时间】 2011-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2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字〔2011〕10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精神,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坚持以投入促机制转变,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一)积极实施综合改革。不断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保障与补偿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既能体现公益性、又能调动积极性的新体制、新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明晰渠道,强化保障。明确主体补偿渠道,积极探索其他补偿渠道,通过建立多方投入格局,不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政策,为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增加投入,优化配置。在确保政府卫生投入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同时,要注重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统筹整合,优化配置,充分发挥政府补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综合改革有序衔接、整体联动。

  (四)转变机制,注重绩效。实行政府直接补助和购买服务等多种投入方式,既要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需要,更要注重强化绩效考核,建立以考核结果为导向的政府补助资金分配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机制的转变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各区市政府作为责任和经费投入主体,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区市实际,制定本区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办镇(街道)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予以补助。各区市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根据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办镇(街道)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区市和市级政府负责承担。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核定任务、核定收支

  1.核定任务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1)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慢性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的本单位人员培训,以及对所辖村(居)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转诊转院服务等;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等。

  (2)基本医疗服务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主要包括:为辖区内服务人群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服务;转变服务模式,提供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以及巡回医疗服务;运用中医适宜技术;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按规定采购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开展基本药物的宣教与培训,严格控制人均门诊、住院费用等。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销售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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