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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8-10
【实施时间】 2011-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1)17号文件加快推进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3.培育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示范区。推进章丘市农村现代金融制度改革试点,促进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发展,加快成立村镇银行、专业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发展,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责任单位:章丘市政府,市发改委、金融办)

  三、培育引进金融机构,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八)有重点地引进金融机构。积极吸引国内商业银行入驻,争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规模大、评级高的城市商业银行来济设立分行。加强沟通联系,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尽早来济设立省级管辖行。进一步加大法人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机构的各类后台服务中心的引进力度。重点吸引外资银行入驻,力争到2015年引进外资银行5-10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金融办)

  (九)着力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发挥我省国有大企业集团较多的优势,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在济设立财务公司。依托我市汽车制造业发达的优势,探索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积极争取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将我市列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探索创建消费金融公司。积极推动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

  (十)做大做强法人金融机构。加快齐鲁银行改革发展,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三会一层”职责,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特别是风险控制能力,遵循量力而行、风险可控、管理可及、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跨区域经营。(责任单位:齐鲁银行)

  推进济南辖区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化改革,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进战略投资者,尽快将农村信用社组建为市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村镇银行、专业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在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加快设立村镇银行,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做好服务,推动德国安顾保险集团与省内大企业合资设立寿险公司;创造条件,积极运作,组建市属法人保险公司。(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等)

  (十一)加快地方金融组织发展。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加快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尽快覆盖全部县(市)区,争取到2015年达到30家以上;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努力提高风险控制能力。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方式,逐步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信息共通的合作机制。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积极促进典当行业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金融办)

  四、发展壮大资本市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十二)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采取境内与境外,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并举的方针,多渠道、多形式、多市场推进企业上市融资。争取每年有1-3家企业在境内外挂牌或上市,每年有10家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培植并保持150户企业作为上市后备资源。积极推动济南高新区成为全国代办股份转让试点园区,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金融办)

  (十三)积极培育股权交易市场。积极推动探索设立全省统一的股权交易市场,重点推进山东省高科技企业股权交易所建设,开展非上市高科技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转让工作,推动高科技企业股权合理流转,促进高科技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等)

  (十四)探索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依托我省黄金生产大省的优势,积极申请设立黄金交易中心,引进黄金交易主体,建设多层次多形式的黄金交易市场。设立农畜产品交易所,促进生猪、肉鸡等大宗农畜产品现货交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等)

  五、实施优惠政策,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十五)鼓励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对新设或迁入我市的重点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金情况给予500万元-12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对于特别重大法人金融机构入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具体支持政策。新入驻金融机构一次性补助资金:外资银行一级分行300万元,注册地在省外的银行一级分行200万元,注册地在省内其他城市的银行一级分行100万元,直属银行总行的后台服务中心100万元,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一级分公司100万元,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部50万元。各项奖励支持资金,由市、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新设立或入驻法人金融机构建设或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或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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