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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减轻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的影响,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晋政发电〔2010〕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联动机制是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体为保障对象建立的价格临时补贴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体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因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优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 各市不得缩小保障对象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补贴范围。 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补助标准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三、启动条件 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国务院出台重大平抑市场价格相应政策; 2全省月同比食品价格涨幅超过10%; 3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月同比涨幅超过5%。 补贴启动时间为:符合启动条件的月份次月月底前。补贴发放时间为:联动机制启动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四、补贴标准 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晋政发电〔2010〕10号)规定的补贴标准为基准标准。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程度,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资金保障 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和农村寄宿制学生补助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规定分级按比例分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六、启动程序 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每月15日前,向省物价局提供上月全省以及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分类指数;指数涨幅达到启动条件时,由省物价局向省人民政府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领导组上报启动方案,经领导组组长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发布。 七、部门职责 建立和启动联动机制由各级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物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统计、统计调查等部门参与,并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物价部门负责会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统计、统计调查等部门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统计、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具体编制和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户调查的统计汇总,以及提供数据、通报有关情况。各级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要将每月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时通报同级政府和同级物价、民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统计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积极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按现行渠道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市给予适当补助。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提供补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工作。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事关低收入群体切身利益,对推动我省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各项相关工作,确保在2011年10月底前出台本市联动机制的具体工作方案。各市执行联动机制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物价局)。各级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执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