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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创新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机制。鼓励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特色村充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旅游接待和公共服务设施。积极探索利用荒滩、荒坡及林地等非耕地建设农家乐休闲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接待设施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协调作用,利用村里闲置的学校、会堂、仓库等房产资源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民没有能力建设的配套项目,并开展统一服务、统一管理、统一营销等,帮助农民开办、经营农家乐。在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前提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兴办一家一户农民办不了、一村一社办不起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和配套产业,鼓励社会投资者与村级组织合作建设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公共服务设施、核心接待设施及必要的景观和游乐项目,提高农家乐经营档次。结合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鼓励农业经营者延伸产业链,建设一批以农业休闲观光为主要内容的农家乐。 (四)不断提升农家乐经营水平。将农家乐经营业主培训全面纳入“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逐步将农家乐经营业主培养成具有现代经营理念、善于经营管理的新型农村创业人才;加强对农家乐从业人员的培训,将他们培养成熟练掌握服务技能、熟悉风土民情的实用人才。逐步建立农家乐生物和农业讲师团,开发农家乐导览和讲解系统。研究制定适合传承农家特色菜肴的农家乐厨师培训课程和职业技能评定标准,稳定和提升农家乐厨师队伍。支持发展农家乐促进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旅游服务中心等组织,发挥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推进农家乐品牌经营,全面开展农家乐星级评定和挂牌经营,实施浙江省农家乐特色村(点)创建工程和精品培育项目,着力培育一批既有农家乐基本特点又有自身品牌的省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点)。 (五)积极扩大客源渠道。借助旅行社等专业渠道,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广泛引导城乡居民到农家乐休闲度假消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共营销活动,在重点城市举办农家乐公共推介活动,省市县联合在重点客源城市建立统一的浙江农家乐销售平台。充分利用“浙江农家乐”网站、“浙江农民信箱”等信息平台,及时收集、发布信息,促进农家乐供需对接。对符合政府会议要求的规范化农家乐特色村(点),经公开招标等方式可列入政府采购会议培训定点饭店名单,鼓励将小型会议等安排在农家乐特色村(点)。结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的改革和实施,鼓励干部职工到农家乐休闲度假。鼓励幼儿园、中小学、高等学校与农家乐特色村(点)联建教育基地、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农事体验场所和运动拓展场地。 (六)扎实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相关行业标准和运行规则,加强对农家乐经营场地、接待设施、活动项目以及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的安全规范管理,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农家乐经营点(户)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的工商登记办法。探索适合农家乐住宿经营的治安管理办法。明确适合农家乐发展实际的消防安全条件和要求,加强监管,并在证照办理、费用收取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对海上、水上以休闲渔船为载体的农家乐,要明确管理主体,严格审批制度,落实业主的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器材,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渔船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严格依照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要求,以区域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功能区达标为前提,通过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制、完善环保措施、控制区域污染排放总量等措施,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七)加大对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设立农家乐专项扶持资金,并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视财力可能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以农民为主体经营、以农业农村为主要经营内容、整村发展的农家乐。加大对农家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快完善供电、供水、通信、交通、旅游、卫生、水利、安全、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中转等设施。优先将农民群众有迫切要求、具有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资源条件的村庄列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等工程和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建设一批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乡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围绕农家乐发展需求,积极开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创业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丰收小额贷款卡、青年创业贷款等适合农家乐的信贷产品,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不同层次农家乐发展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