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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82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

[接上页]
(八)优化对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指导服务。各地要加强对农家乐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经营服务、宣传促销的全程服务。协调落实农家乐发展用地,解决重点骨干农家乐村(点)必需的永久性设施用地问题。统筹规划农家乐集中区域的道路建设,将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点)纳入国道、省道交通指示牌的标注内容,根据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提高道路等级,结合通村公交线建设,逐步开行直通重点城镇的农家乐专线车。在农家乐集中区域特别是以养老为特色的农家乐集中地,加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建设,完善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机制,开展规范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加强长住游客健康管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家乐集聚地区优先布设atm机,为符合条件的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提供pos消费终端等电子化结算方式。

  (九)加强对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联合服务机制。在欠发达地区,要建立市县领导和部门联系帮扶农家乐村(点)制度,帮助解决农家乐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探索农家乐集中村、乡镇建立农家乐工作(服务)站(组)等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各级农办、旅游、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工商、卫生、质监、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有利于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共同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1号)自行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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