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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发展绿色建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省级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地要高度重视发展绿色建筑,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全省要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发展绿色建筑的投入,逐步增加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建建筑绿色提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设科技创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项目。省建立的科研院所、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技术改造、循环经济、扶持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项目给予支持。制定绿色建筑产品推广目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推广目录内的产品。

  (三)落实扶持政策。对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支持政策。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志的节能建筑项目和绿色建筑,以及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获国家a级住宅性能认定标志的建筑,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用于绿化且向公众开放部分的建筑面积,以及因实施外墙外保温和外墙光电等节能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对国家、省确定的住宅产业化示范项目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给予建筑面积奖励、税费减免等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

  (四)加强法制建设。加快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物拆除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逐步完善绿色建筑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研究制定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基础标准、住宅全装修技术标准等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加快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五)强化技术支撑。鼓励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究和示范,着力形成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大力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着力提高绿色建筑技术含量。重点提升工程勘察设计水平。要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制度,突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在评标中的主体作用。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防止低价无序竞争。加强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程勘察设计队伍,造就一批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六)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的氛围。积极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宾馆、绿色商场等绿色系列工程,深入推进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加快培育一批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引领全社会绿色建筑发展。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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