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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要准确、及时报送如下信息情况: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非法宗教组织、暴力恐怖组织、“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预谋插手群体性事件,危害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情况;由人民内部矛盾、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苗头及动态情况;境内外媒体或人员准备着手以各种手段(包括利用互联网)炒作群体性事件情况;涉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灾害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其他涉及社会稳定的动态情况。 口头报告必须在发现或接报后30分钟内作出,书面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第十条 群体性事件按照涉及的人数规模、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ⅰ、ⅱ级群体性事件苗头预警率应达到100%,预警信息必须在发现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委维稳办,并迅速了解情况,补报书面报告。ⅲ、ⅳ级群体性事件苗头预警率应达到90%以上,工作信息必须在当日报委维稳办。报送信息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迟报、慌报、瞒报和漏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根据势态的发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各单位获取经核实的群体性事件信息后,对ⅰ级、ⅱ级群体性事件应迅速报告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同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ⅲ级、ⅳ级群体性事件由事发生单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处置,同时向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三条 ⅰ级、ⅱ级群体性事件应急响应由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并指挥处置工作;ⅲ级、ⅳ级群体性事件应急响应由本单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并指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由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并指挥处置工作;发生跨单位ⅲ级、ⅳ级群体性事件,由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或指定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应急处置。 事件级别在处置过程中由高变低时,指挥关系可保持不变,也可视情移交下一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在处置过程中由低变高时,指挥关系必须移交到上一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 第十四条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党组单位的(总支、支部)负责,必要时上级党组派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对引发事件的问题,由涉事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依法办事,稳妥处置。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重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戒、慎用强制措施,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三)教育疏导,防止激化。讲求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协调、对话等方法,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对群体性事件中的主要组织者,所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效措施,落实稳控工作,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四)因情施策,适时打击。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固定证据,把握有利时机,依法予以打击,有效控制事态。 第十五条 控制现场事态。可视情采取划定警戒区域、封控现场、守护重点目标等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舆论管理。强化新闻媒体和网络信息管理,开展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确定宣传口径,发布权威信息。 第十七条 组织接待对话。根据现场情况组织涉事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接待群众代表,听取意见、诉求、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疏散。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布命令或通告,组织聚集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有序疏散、安全分流。 第十九条 对超过限定时间经劝阻无效仍滞留现场,围攻、冲击、抢占办公机关,堵塞铁路、公路、机场,正在实施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人,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但应避免人员伤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