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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容办[201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8-24
【实施时间】 2011-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3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社会稳定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规定

[接上页]
第二十条 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各单位(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按照各自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二十一条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结束后,委和各单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继续做好群众疏导、矛盾化解等工作,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防止群体性事件反弹。同时,迅速恢复单位秩序,统计评估损失,做好相关赔偿、补偿及经费结算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委和各单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对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委党组。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和发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预案和补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群体性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要切实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一)各单位要加强维稳组织机构和维稳能力建设,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切实履行研究法律政策、收集研判信息、排查不稳定因素、化解矛盾隐患等职能;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检修、维护、更新,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利保障。各单位应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协助做好涉事群众走访调查、思想疏导、矛盾化解等工作。

  

  (二)各单位要按照群体性事件的分级标准,在本单位内合理设置必要的人员分流场所,用于发生群体性事件时疏导、分流和接返工作。

  

  (三)必要时,要与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及时联络、沟通情况,以保障群体性事件现场应急反应迅速、处置高效。

  

  (四)委和各单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各级应急处置模拟演练和干部培训。

  

  (五)委和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制定本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应急处置管理部门提供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把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引发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按照中央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查究,对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发生群体性事件报告不及时、处置失当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节,并报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

  暨维稳联合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为切实做好当前我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成立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暨维稳联合应急指挥部。组成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福海

  

  副组长:孙玉萍、李爱国、李汕源、袁东升、郭喜东

  

  成 员:霍永晟、孟宪国、魏侠、王春霞、宋毓德、张力、

  

  张彦明、崔敏、李永华、王忠奎

  

  维稳领导小组暨联合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霍永晟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杜国伟、尹爱国同志兼任;成员有:张悦奎、赵国珠、张秀军、刘建生、安建宇、李全夫、郑永良、李占卫、李齐、赵四茹、赵金生、李宝昆、刘利、霍卿、王俊东、杨金涛

  

  委维稳领导小组暨联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人员:丁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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