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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水发[2011]434号
【颁布时间】 2011-08-10
【实施时间】 2011-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3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水运工程信息化水平,促进水运行业技术进步,规范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应用管理,保障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的登录、评优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是指:依据国家现行水运工程技术标准编制,与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直接相关,应用于水运行业科研、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计算机软件,包括自主研发的国产软件、国外引进软件和引进后经二次开发的软件。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涉及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在全行业应用的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部水运工程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地方标准、在地方范围内推广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登录需履行申报、测评、登录管理等程序。

  第六条  在水运工程中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必需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软件产品质量必需满足国家有关要求,并经主管部门测评后公布。

  第七条  部水运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承担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登录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八条  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须向主管部门申请软件登录。

  国外引进软件可由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经营的单位提出申请。

  软件著作权人及其授权经营单位统称申报单位。

  第九条  申报登录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软件设计所依据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是国家现行标准;

  (二) 符合国家软件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三) 具有合法有效的软件著作权;

  (四) 应经过两个(含)以上已建工程项目的对比性验证。

  第十条  申报单位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材料包括:

  (一) 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登录申报表(见附件1);

  (二) 申报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或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

  (三) 软件样品(光盘形式);

  (四) 软件设计文档及技术报告,主要包括:需求分析报告、系统设计、数据库设计、产品说明及用户操作手册等;

  (五) 软件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六) 软件自测报告(含测试用例、测试结论等);

  (七) 对比性验证资料;

  (八) 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委托研发的软件,应提供委托单位的技术鉴定或验收意见;列为科研项目的软件,应提供立项审批单位的技术鉴定意见。

  本办法颁布前已使用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应提供应用情况说明及用户意见。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在全行业应用的计算机软件,部水运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在收到申报材料30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报单位。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通知申报单位接受测评。

  

第三章 测评


  第十二条  软件测评包括软件测试与技术鉴定。

  第十三条  测试工作必需经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测试中心进行。

  主管部门应当对软件测试中心的能力和信用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软件测试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国家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含)以上资质,有较强的软件研发能力;

  (二) 具备完善的测试环境和先进的测试管理工具;

  (三) 具有国家认证的软件测评师人数不少于5名;

  (四) 熟悉水运行业,具有丰富的信息系统工程测试经验。

  第十五条  测试中心应编制测试方案,客观、公正地开展软件测试工作,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业务专家和技术专家进行测试。业务专家应当从《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六条  测试内容包括:

  (一) 软件功能验证。验证软件功能点是否与设计说明一致,计算模型、计算方法和计算系数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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