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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 软件性能测试。测试软件的稳定性、可靠性、可用性、响应速度、可维护性、安全性等指标,给出测试评价。 (三) 核实用户单位使用软件的情况,可采用实地调查、电话或书面调查等形式。 (四) 软件技术评价。对所测软件采用的技术体系、软件架构、程序语言、实现技术等先进性和成熟度进行评价。 (五) 软件综合评价。综合比较该软件与当前国内外同类软件的优势与不足,对软件整体水平及推广应用价值给予评价。 第十七条 测试中心根据测试结果形成测试报告(见附件2),报部水运工程技术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测试中心自主研发或二次开发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应由其他测试中心进行测试。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可省略软件测试环节: (一) 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委托研发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 (二) 列为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 (三) 已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备案的国外引进软件; (四) 本办法颁布前已使用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在实际工程中正常使用两年以上并经过三个以上工程项目应用。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在全行业应用的计算机软件,部水运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技术鉴定工作,专家组成员由技术专家和相关业务领域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技术鉴定工作应对软件测试报告、适用范围、创新点以及推广应用价值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鉴定意见(见附件3)。 具体鉴定内容包括: (一) 软件测试报告及相关附件; (二) 软件功能演示; (三) 软件编制所依据的标准和原理; (四) 软件技术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 (五) 软件适用、推广范围; (六) 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新开发尚未应用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应当进行两个模拟工程环境验算,并经过主管部门测评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试用。 经过两个(含)以上实际工程项目的试用成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登录。 第四章 登录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将测评结果在相应网站上公示7日。对通过测评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软件,由主管部门颁发登录证书(见附件4)。 经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录的软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登录后15日内报部水运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部水运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已登录的计算机软件,并定期汇总全国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目录,在交通运输部网站、行业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已登录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履行申报、测评和登录管理程序: (一) 软件所依据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 软件功能或系统架构发生了较大调整、变更; (三) 在实际应用中发现软件技术或质量问题。 第二十六条 软件登录证书有效期5年。软件登录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报单位须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复审程序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复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软件使用范围及条件、运行状态、使用效果、用户数量、存在问题及反馈意见等。 通过复审的软件,延长有效期5年;未通过的,登录证书到期作废。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已登录软件进行无偿或有偿转让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所申报软件知识产权的真实性负责。用户单位应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登录的软件提供技术及服务保障;用户单位发现软件存在使用问题可向申报单位反映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视情处理。 第三十一条 测试中心应保证测试工作的客观、公正,确保测试数据及结果真实、可靠。 测试中心应对水运工程软件测试样品及其相关设计文档进行归档,保存期为5年。 测试中心必须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保密。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发现软件测试中心不能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的,要求其进行整改;对情况严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予以暂停或撤销其测试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水运行业技术进步,激励自主创新,部水运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定期对优秀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进行评选,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部水运工程技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交通部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试行)》(交基发〔1995〕520号)、《交通部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登录办法(试行)》(基技字〔1997〕30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