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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08-10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3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机制,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凡村内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第四条  由村民筹资筹劳用于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第五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

  

  (一)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村内道路修建及维护;

  

  (三)村内绿化、植树造林;

  

  (四)村内安全饮水工程;

  

  (五)村容村貌整治、环境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六)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村内土地治理项目;

  

  (七)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

  

  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涉及的村分别议事通过后,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七条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主要是指干渠、支渠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乡镇到村以上的道路建设,学校建设与维护,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优抚,民兵训练,社会治安,动植物病虫害疫情防治等。

  

  第八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第九条  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和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对劳动力不得既筹资又筹劳。

  

  第十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和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筹资任务。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十二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公告。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充分做好村民的思想发动和组织动员工作,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包括筹资筹劳事项、投资预算、筹资筹劳额度、分摊办法及减免措施等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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