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教[201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8
【实施时间】 2011-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八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起草相关政策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组织对项目院校建设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和检查验收。

  

  第九条  项目院校举办方是所属院校项目实施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专家对学校修订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论证;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三)负责统筹落实项目院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院校项目完成的阶段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第十条  项目院校法人代表是项目建设主要责任人。项目院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每年3月底将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年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计划的资金包括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院校举办方安排的建设专项资金、院校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行业、企业)投入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在评审结果公布后下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统筹安排各种来源的专项资金,可优先使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院校举办方的专项配套资金须与省专项资金同步足额拨付到项目院校,院校自筹资金也须按计划及时到位。

  

  第十三条  项目院校应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项目预算作为项目院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须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院校重点建设专业内涵建设与体制机制创新。建设院校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人员支出,不得用于项目院校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支出。

  

  第十五条  建设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发生的费用。

  

  (二)专业和课程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按照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对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专业进行教学研究,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关课程教材和教学课件等发生的费用。

  

  (三)师资队伍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聘请专家所需经费。

  

  (四)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用于支持基础性强、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共享程度高的专业教学资源库平台开发、资源库建设以及项目公共管理平台建设费用。

  

  (五)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支出外,其他与项目院校建设相关的“对口支援”等非基本建设类费用支出。

  

  (六)基本建设费:是指与建设任务相关的教学基础设施、教学基本建设支出,按照现行有关的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院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期完成。专项资金当年结余,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8】337号)相应的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院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