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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项目院校应将项目收支情况按预算科目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 第二十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院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立省级监督检查、举办方监管和项目院校自我监测的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院校建设计划的实施实行事前充分论证、事中监控管理指导、事后效益监测评价的全过程监控和考核。 (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依据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负责检查和监督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院校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和检查验收。 (二)项目院校举办方负责领导项目的实施,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与进度。 (三)项目院校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在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二)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四)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院校应会同其举办方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请项目验收。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成效,重点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效,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及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示范与辐射成效,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问题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院校建设与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如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成绩突出的项目院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项目院校应会同其举办方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