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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30日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2011年8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保障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促进与台湾地区的经济合作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市的投资。 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以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市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第三条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享受市民待遇,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台湾同胞在本市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湾同胞投资保障工作的领导,建设和发展台商投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海洋产业园区、物流园区、交易会展中心、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园区,加强产业投资引导,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台湾同胞到本市投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区(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台湾同胞投资保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对外经贸、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税务、国土、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知识产权、农业、海洋与渔业、科技、旅游、企业投资管理、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公安、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台湾同胞投资保障工作,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符合国家政策、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各类产业和项目。优先发展下列产业和项目: (一)光电、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先进制造业; (二)现代海洋产业和保护海洋资源环境产业; (三)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信息服务、商务会展、服务外包、文化创意、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 (五)效益农业、生态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等现代农业产业; (六)玩具、纺织服装、食品化妆品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 (七)交通、能源、城市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原材料工业项目。 第六条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伙企业、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设立个体工商户; (三)以他人名义委托或者信托方式投资; (四)开展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五)购买股票、债券; (六)购买、承包、租赁企业; (七)购置房产; (八)依法取得土地或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并按照规定开发经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经依法批准,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台湾地区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金融机构,从事两岸区域性金融业务活动; (二)台湾地区的经济行业公会以及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三)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技术转移中心和会议服务等中介机构,从事投资、技术培训和管理咨询、会计服务等活动; (四)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 (五)设立直航船舶公司两岸代理机构,促进两岸直航客、货运输及贸易活动; (六)投资旅游事业,设立旅行社,开展两岸旅游合作; (七)在本市举办的各种展览中设立台湾产品展位,或者举办台湾产品展览、展销、寄售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