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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颁布时间】 2011-08-08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3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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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管理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冷却塔内部未保持清洁,未做好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除藻)等日常性水处理工作的;

  

  (二)违反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风管管体有损坏、检修口不能正常开启或者使用、风管内有垃圾、动物尸体或者排泄物的;

  

  (三)违反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新风口、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的风口及周边区域出现积尘、潮湿、霉斑或者滴水现象,未保持周边区域清洁的;

  

  (四)违反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水源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卫生标准未清洗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检测结果中的致病微生物、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或者积尘量指标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又不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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