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37号
【颁布时间】 2011-08-29
【实施时间】 2011-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意见

  (渝办发〔2011〕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精神,进一步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着力构建防止价格大起大落、生产大上大下的长效机制,减缓生猪市场的周期性波动,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促进生猪生产的扶持政策

  

  (一)大力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规模化养殖是提高生猪生产稳定性的重要措施,是我市今后一个时期生猪生产工作的重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积极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改善饲养、防疫条件,提高粪污处理能力,确保生猪生产能力不下降。要认真落实中央安排我市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市级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2011年中央安排我市的相关项目,合理分配补助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二)积极落实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制度是保护生猪生产能力的关键环节。继续按照每头每年100元的标准,对能繁母猪发放饲养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40%。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统计核查能繁母猪数量,按照规定严格将补贴资金兑现到户。

  

  (三)继续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政策。继续支持生猪原良种场建设,提高良种猪供种能力。继续落实财政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的补助政策,2011年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政策的范围扩大到16个区县(自治县),受配母猪数量增加到53万头。各地要积极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生猪品种改良。

  

  (四)切实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国家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2011年我市享受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范围扩大到24个区县(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该项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贷款贴息、保费补助等方面。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用好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和促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

  

  二、切实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一)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切实做好生猪疫病防控工作。要认真落实对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的政策,保障免疫疫苗需要,所需疫苗经费由市级以上财政承担。健全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市级以上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经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200元,区县(自治县)财政也要给予相应补助。

  

  (二)强化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提高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将大猪(90公斤以上)的补助标准由现行每头480元提高到800元。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支持力度,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市级以上财政负担。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农委、市商委、市财政局按照农业部、商务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印发执行。

  

  三、强化信贷和保险对生猪生产的支持

  

  (一)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的信用担保服务。充分利用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政策,加大对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好生猪养殖保险政策。全面开展能繁母猪养殖保险。2011年将生猪养殖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22个区县(自治县),2012年力争实现全覆盖。全市有关区县(自治县)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会同保险机构稳步推进生猪养殖保险工作。建立更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促进生猪养殖保险有序开展。

  

  四、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一)建立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生猪屠宰加工骨干企业建立猪肉商业储备,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资源,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