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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检验设施。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 (四)食品卫生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申请集体用餐配送的,应提供生产能力与申报的生产方式与数量相适应的相关材料。 申请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餐饮连锁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种审查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四);加工配送即食食品的,还应当提交该食品的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书写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当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 (二)申请书应当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 (三)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当用a4纸填写; (四)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五)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名。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处理方式)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双方约定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作出受理申请决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受理告知与承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二)依法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 (三)从事该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四)申请人作不实承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提供的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 (二)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从事该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三)如作不实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虚假申请材料的处理)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 第十七条 (审查内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可免于现场核查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过程中,可免予现场核查。 (一)申请人因遗失、损毁《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补证的; (二)申请变更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项的; (三)申请变更许可证企业名称项的(经营主体不变); (四)申请变更许可证地址项的(属路名路牌更名,实际经营地址不变)。 第十九条 (现场核查前准备) 现场核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二)熟悉和了解现场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三)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四)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第二十条 (现场核查的要求) 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说明理由; (二)可运用有关专业技术手段对申请人的现场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