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1〕33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我市人才队伍增量的主要来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我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2011年我市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攀升,加上往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多年累积递增,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与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在更高起点上推动福州科学发展新跨越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对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到我市当年新聘高校毕业生达到1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在我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其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市政府给予30%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安排。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对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2、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选调生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参照省里标准为市级在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并将市级在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提高200元。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提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根据省里统一安排,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县乡农技推广机构就业等项目, 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鼓励高校毕业生为国防建设做贡献,积极做好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役后的就业服务和专升本升学工作,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公务员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团市委、市征兵办,各县(市)区政府) 3、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第三产业就业创业。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第三产业项目,重点对现代物流、信息咨询、电子商务、中介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创业项目予以扶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落实好工商注册、税收减免、资金扶持、创业场所、创业指导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免交各项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人均不超过10万元和经营项目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的原则予以财政贴息扶持,但最高额度不超过40万元。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人事代理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三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团市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高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