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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关于加强统一管理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范围和管理权限 (一)本通知所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从事人力资源推荐、招聘、咨询等服务的各类经营性机构。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管理。中央驻渝所属单位、市属单位、外省市驻渝单位、中外合资、港澳台合资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公司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三)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管理权限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资质条件 (四)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有健全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资质条件 1、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 2、应聘人员推荐; 3、职业指导与咨询; 4、人力资源招聘会; 5、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及媒体服务; 6、人力资源培训; 7、人力资源测评; 8、企业人力资源研发咨询和规划设计; 9、高级人才寻访;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申请开展第1―3项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2)有固定服务场所30㎡及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3)有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及以上。 申请开展第1―10项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5)有固定服务场所80㎡及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6)有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8名及以上。 其中,申请开展第4项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应有固定招聘场所不得少于300㎡。 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需要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具备开展第1―10项业务的资质条件。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公司的,按总部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总部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有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15名及以上。分公司有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及以上。 (七)中外合资、港澳台合资、港澳独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审核程序 (八)许可证审核程序如下: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4)固定服务场所(固定招聘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固定招聘场所消防安全审批证明; (5)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6)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身份证,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 (7)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法规及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2、审批机关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发给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审批机关实地考察申请机构拟开展业务的综合情况,并出具审核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