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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28号
【颁布时间】 2011-08-22
【实施时间】 2011-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1〕2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征地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征地主体,依法实施土地征收

  

  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必须坚持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征收管理规定。

  

  (一)严格征地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第五条等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是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

  

  (二)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市国土房管局主城各区分局在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所在区征地补偿工作,区政府所属征地事务机构直接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务性工作。其他区县(自治县)征地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实施单位要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征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并负责将征地有关补偿费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工作。被征地村(组)应积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指定无实施征地主体资格的园区、开发区及各类“指挥部”、“办公室”等临时机构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切实维护征地政策的严肃性。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要严格执行实施征地时的相关政策标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不得违反征地实施程序提出提前交地等要求,不得擅自提高、压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切实维护执行征地政策的严肃性。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征地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和征地实施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公开征地工作程序,公开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补偿安置结果,实行“阳光”操作。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机制的作用,加大对征地补偿安置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和杜绝腐败行为发生。

  

  (一)认真履行征前告知程序。在征地报批前,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应将拟征地位置、地类、面积、用途,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在征收土地方案中,并以书面形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相对集中的明显位置进行张贴公告,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的意见。

  

  (二)认真落实调查确认程序。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要对拟征地范围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构(附)着物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产权人确认。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须留全景影像作为拆迁补偿资料存档。在征地报批前,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要告知被征地村组和农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解决。

  

  征地告知的回执、听证笔录(或放弃听证的回执)和征地勘界成果确认资料需作为征地报批的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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