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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实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督察制度。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监察局组成督查组,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对全市范围内正在实施的各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廉政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被拆迁企业、集体资产补偿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三)建立征地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征地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损害群众、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管理、审核等监督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在本通知印发之日三个月内上报备案。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