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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建市函[2011]550号
【颁布时间】 2011-08-22
【实施时间】 2011-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一)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二)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调整;

  (四)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调整。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和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按照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其他有关款项,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  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生争议时,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就无争议部分签发其不完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先支付该部分的竣工结算款。有争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承包双方和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按照第三条规定及时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及其他有关款项。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发、承包双方应就达成一致的意见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调解的,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及时调解,制作调解书,并督促发、承包双方应就调解成立的事项签署、履行调解协议。对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有争议的,可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表一:其他项目清单费率表

  附表二:承包人风险幅度表

  附表三:工程价款调整表

  附表四:工程计价时效表

  附表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附表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附表一 

  其他项目清单费率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标 准

备注

1

暂列金额

分部分项工程费

10%-15%

 

2

总承包服务费

 

 

 

2.1

专业分包一

分包专业工程造价

1.50%

仅是管理和协调

2.2

专业分包二

分包专业工程造价

3%-5%

管理和协调,并按照列出项目提供配合服务

2.3

甲供料

甲供材料价值

1%

 



  

  附表二

  承包人风险幅度表

  

序号

种类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条件

标准

备注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1.1

 

人工单价

 

0

 

1.2

 

材料价格

 

5%

 

1.3

 

机械使用费

 

10%

 

1.4

 

管理费

 

100%

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1.5

 

利润

 

100%

2

措施项目费

 

 

 

 

2.1

 

安全文明施工费

 

0

 

2.2

 

可计量措施项目费

 

 

与“分部分项工程费”相同

2.3

 

不可计量措施项目费

 

100%

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3

规费

 

 

0

 

4

税金

 

 

0

 



  注:非承包人原因出现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化导致措施项目费增加的,承包人不承担任何风险。

  

  附表三

  工程价款调整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方 法

备注

1

工程量偏差

按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调价

 

2

后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7.1条规定调价

 

3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全

按照实际发生调价

 

4

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漏项、工程变更

按照实际发生调价

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还应调整措施项目费

 

5

 

市场价格波动

按照本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调价

 

6

不可抗力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7.7条规定调价

 



  

  附表四

  工程计价时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条件

时 效

备注

1

发现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有误的提出

开标前

10天

招标人据实调整

2

有误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调整

开标前

7天

通知所有投标人

3

经复核招标控制价仍有误的投诉

开标前

5天

责成招标人修正

4

合同价款约定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

 

5

预付款支付

   

5.1

 

具备施工条件,签订合同后

1个月

 

5.2

 

具备施工条件,开工日期前

7天

 

6

工程进度款计量

收到已完工程量报告后

7天

 

7

工程进度款支付

收到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

14天

 

8

索赔

   

8.1

 

不利一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提出)

28天

 

8.2

 

对方收到索赔报告后(回应)

14天

 

9

现场签证

   

9.1

 

收到发包人工作要求后(提出)

7天

 

9.2

 

收到签证报告后(回应)

48小时

 

10

工程价款调整

   

10.1

 

工程价款调整因素确定后(提出)

14天

 

10.2

 

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回应)

14天

 

11

竣工结算核对

   

11.1

 

收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

20天

500万元以下

11.2

 

收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

30天

500万-2000万元

11.3

 

收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

45天

2000万-5000万元

11.4

 

收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

60天

5000万元以上

12

结算价款支付

竣工结算书确认后

15天

 



  

  附表五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一)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金额(元)

综合单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

使用费

管理费

利润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二)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清单项目

编码

项目

名称

项目

特征

计量单位

清单项目工程量

综合单价(元)

备注

 

 

 

 

 

 

 

定额编号

定额名称

定额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合计

 

 

 

 

 

 

 

 

 

 

 

 

人工费

 

 

 

 

 

 

 

 

 

 

 

主要设备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

 

 

 

 

 

 

 

 

 

 

 

利润

 

 

 

 

 

 

 

 

 

 

 



  

  附表六

  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材料设备编码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品牌、厂家等特殊要求

单位

单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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