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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建立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缴费标准及办法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收入情况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应按自然年度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实行银行代扣代缴,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按当年选择的缴费档次缴费后不得改变,下一个年度可以重新选择缴费档次。当年缴费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31日。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级财政补助10%,县级财政补助10%;对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城区,省级财政补助30%,市级财政补助30%,区级财政补助40%。 市、县两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由市级财政承担10元、县(区)级财政承担2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重度残疾人确定标准为残联部门确定的1级和2级残疾)按最低档缴费标准参保的,由市、县(区)政府为其代缴80%的保险费,即:市级财政承担25元、县(区)级财政承担55元。这部分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也享受政府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如果这部分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则不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政策。政府代缴的保险费应记入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部分,参保人死亡不能继承。 (三)其他资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要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参保人缴费成功后,个人缴费、缴费补贴资金要按规定同时到位,从个人缴费到账次月开始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政府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方案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