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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隐患排查治理重点行业和重点内容。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建筑施工、校舍校车、水上交通、铁路交通、特种设备、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粉尘高毒职业病危害严重等重点企业、场所和设施,督促企业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以公路桥梁、危险路段、城市交通、车站、载人特种设备、城市燃气、旅游景区、人员密集场所等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公共场所设施的事故隐患,督促相关责任企业和单位落实管理责任。此次隐患排查要采取企业自查和政府部门检查督察同时进行的方式全面展开。 其他各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实际,确定事故隐患排查重点,做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各项工作。 2.阶段划分。自今年8月20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集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一阶段:8月20日至8月25日为思想发动阶段。各县(区)安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实际,针对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和责任。 第二阶段:8月26日至11月30日为企业自查自纠及县(区)部门检查阶段。企业不仅要查现场隐患,而且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一是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二是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三是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四是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安全生产检查督察要严格细致、不留死角,并将其作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实现常态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各县(区)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情况进行分析梳理,找准主攻方向,把握季节性和行业性特点,认真组织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重点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和严格监督执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要结合检查督察继续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市安委会要适时组织督察组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集中行动的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和督察情况将在网上公布。 第三阶段:12月1日至12月底为总结提高阶段。要严格抓好安全生产监管的跟踪和反馈,切实维护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各县(区)、各部门和各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检查和督察后,要加强对整改结果的跟踪、反馈和监督、指导。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单位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避免安全隐患在反复检查、反复整改之后仍然得不到彻底根治,避免整改不久又死灰复燃、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情况发生。 (三)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2011年7月6日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继续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高压态势,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特别是县(区)、乡(镇)两级的责任。要强化社会监督,实施有奖举报,更好地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及时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依规加大惩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要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火灾、矿产资源开采等问题突出的领域为重点,从规范市场秩序入手,严厉打击各种涉及招投标、承包分包转包、合同、执照、许可证、资质等非法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 1.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要完善督察督办和激励机制,认真落实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危险性作业许可制度、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 2.进一步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要加强督促和指导,着力加快推进煤矿、非煤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加快道路运输相关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大型尾矿库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确保各项安全技术装备安装应用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通过科技进步提升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产能,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和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