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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08-15
【实施时间】 2011-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保证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和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为人民群众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管理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要充分发挥城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把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和市容管理纳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轨道,切实解决多头管理、互相扯皮、资源分割的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各区、街道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2. 依法治市,依法管理。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规体系,规范城市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好城市。

  

  3.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要坚持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把为人民创造优美环境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4. 政企分开,管养分离。要继续加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力度,实行政企、政事分开,管养分离,建立特许经营制度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努力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益。

  

  (二)工作目标

  

  到2012 年,通过加快城市管理工作立法,基本建立起完善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通过大力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深入开展城市环境整治,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城市部分区段环境脏乱差、污水垃圾处理滞后、道路反复挖掘、占路经营、违章搭建、交通堵塞、绿地不足等城市顽疾基本得到解决;通过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创建适合人类居住和经济发展的环境,力争使我市早日步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成为投资创业者的理想之地、人民群众安康生活的美好家园。

  

  二、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要对沿街景观、路面设施、小品、绿化、地下管线等进行总体设计,同步施工,不能同步施工的,要预留位置,避免重复挖掘。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电信、消防、有线电视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根据管线单位提出的建设计划,由规划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严禁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建设。建设期间原则上实行封闭施工。城市主干道、城市广场,鼓励由项目法人投资建设综合管沟,实行有偿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管沟,可组建专门企业,也可由当地政府授权有关公司管理、经营。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不得挖掘,相邻道路不得同时挖掘,在未封闭交通的情况下,同一道路的两侧不得同时挖掘。对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要实行政府协调、部门会商、集中审批、集中开挖、围档作业,鼓励夜间施工,尽量减少对市民出行和城市交通秩序的影响。城市主要道路敷设地下管线,要推广管线不开挖施工技术。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不得随意减免和降低开挖条件。对经批准已挖掘城市道路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收取挖掘费,挖掘费要应收尽收,确保道路及时恢复。要建立城市道路挖掘公示制度,城市主干道开挖,经批准后必须提前10 天在当地报纸上公布挖掘方案,并在施工现场或重要路口设置告示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次干道边石设置台阶和坡道。

  

  要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定额,确保道路养护维修经费足额到位。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提高养护维修质量,确保城市道路的完好。要加强对地下管道窨井的管理,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不断提高施工和养护质量,确保市民和车辆出行安全。

  

  要加强对桥涵及排水设施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依附桥涵敷设管线。要加强对城市雨、污水管网的管理,严把接入管网的审批关,严禁私接乱改管线,避免造成雨、污水混流。要严格排污企业的准入制度和标准,对超标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应停止排污企业向城市管网排放工业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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