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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8
【实施时间】 2011-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1〕7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30号),建立与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社会责任感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作为社会的特殊困难群体,孤儿需要更多的关心、帮助和支持。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孤儿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孤儿保障工作的社会责任感。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健全救助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福利设施、推进特殊教育,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为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确保孤儿能够共享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

  

  二、进一步抓好孤儿保障工作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一)拓展渠道妥善安置孤儿。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安置渠道,充分发挥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的重要作用,妥善安置孤儿,促进孤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我市财力状况、城乡生活水平和儿童成长需要,按照城乡孤儿救助一体化的原则,制定和落实全市统一的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停止此前农村孤儿享受的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和城市孤儿享受的城市低保待遇。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各区(市)县财政要结合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给予全额预算安排,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最低养育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实行按月发放,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各界捐赠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孤儿养育支出,不得冲抵儿童福利机构的事业经费。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经费拨款和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严格建立孤儿养育保障监督机制。孤儿成年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享受相关救助政策。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散居残疾孤儿成年后,由残联纳入当地特困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金发放范围。

  

  (三)落实孤儿医疗救助及康复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应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全额资助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助参加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同时,对大病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各项保险补偿后剩余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给予基本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救助。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有条件的区(市)县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儿童福利机构要设置卫生所(室),做好基础治疗、预防保健工作,对每一位孤儿按照规范进行预防接种。各级卫生部门要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做好预防保险、健康体检、心理咨询等工作。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做好孤儿健康管理,保障孤儿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四)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要切实维护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将孤儿全面纳入各教育阶段的资助范围。教育部门要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保障孤儿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积极创造条件,使孤儿接受高中教育,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孤儿,减收或免收部分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适当补助住宿生生活费,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对其进行资助。初中毕业后,愿意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孤儿按政策优先予以资助,毕业取得相应职业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要对其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民政、慈善组织对考取国家统招的大专及以上学校的贫困孤儿,要及时纳入“阳光圆梦”慈善助学工程范围进行救助。要确保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教育部门要协调安排落实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不具备在普通学校就读能力的残疾孤儿,安排在市儿童福利院儿童福利特殊教育中心接受特殊教育,对高级中等教育年龄段的残疾孤儿,开设职业康复、技能培训等课程,开展辅助性劳动训练,增强其就业适应能力和自主生活能力,为残疾孤儿回归社会打下基础。同时要积极引进社工、成立心理咨询室,开展个案辅导和小组活动,对孤儿进行心理辅导,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各区(市)县政府要指导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强孤儿成年后的思想道德建设,重点抓好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教育等,帮助孤儿成年后在思想上、行为上与社会自动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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