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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报批效率,依法依规利用土地,保障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建设用地报批审查程序 (一)简化报件材料。 1.对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其报件材料由现行的14项调整为11项(见附件1),核减征地听证材料,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公告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意见等相关内容。 2.对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其报件材料由现行的17项调整为14项(见附件2),核减征地听证材料,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公告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意见等相关内容。 核减的报件材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把关,并留存备案,纳入建设用地审批后监管范围。 (二)简化审查程序。 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业务审查由现行的“串联式”审查改为“并联式”会审,建立内部联动会审机制。将建设项目用地会审的具体内容与规划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土地勘测定界验收等程序性工作,由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别审查改为建设用地会审阶段一并审查,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 2.集中会审时对在用地预审阶段已审查过的内容和方案,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只进行复核确认。 (三)压缩初审时限。 1.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建设用地申请后,一次性告知建设用地申报要件,并在18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报工作。 2.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受理建设用地报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报件审核上报工作。 3.各地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要足额预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费用。为加快建设用地审批进度,各地建设用地报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审通过、开具缴费通知后,须在30日内缴清相关规费,逾期不缴的,一律作退件处理,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重新安排使用。 (四)开展建设用地审批改革试点工作。 在有条件的市、县(区)开展城市批次用地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提高土地审批效益,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二、明确先行用地审核管理要求 属自治区重点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并确保征地补偿到位的前提下,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批复先行用地。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要在6个月内完成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按时履行建设用地报批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全区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要跟踪检查,确保项目用地及时报批,坚决制止和查处未批先用等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 三、做好用地前期衔接服务工作 (一)加强与项目用地单位衔接。全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联席会议制度,主动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招商等部门和用地单位对接,全面了解年度新建和在建项目总体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用地及时报批,依法依规用地。 (二)加快项目用地预审进程。全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提前介入、源头参与、程序规范、主动服务”的原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对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在预审材料齐备的情况下,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用地预审。要主动会同用地单位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实地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指导用地单位完善相关报批资料。对选址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地区的项目,不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压覆重要矿床的,不再进行压覆矿床评估。 四、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一)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责任机制、用地全程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建设用地批后供应及利用的监管。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土地进行彻底清理,并对批少占多等行为予以查处,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