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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4
【实施时间】 2011-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今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范征收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条例》的公布实施,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做好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加大《条例》学习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使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熟知《条例》要求,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推动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二、制定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政策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凡与《条例》规定不符的,立即宣布废止并停止执行。要抓紧制定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和制度措施,重点明确征收主体、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要及时调整公布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制定相关政策,对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屋被征收前平均效益,制定具体措施,对被征收的经营性房屋实行分类补偿,确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条件和标准。房屋征收与补偿法规政策要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根据《条例》要求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办法,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受理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复核结果的鉴定申请。

  三、严格规范房屋征收行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要组织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对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征收补偿方案,要按照《条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修改征收方案。对被征收人在200户以上的征收决定,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应及时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依法做好被征收房屋补偿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要在当年保障性住房中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超过半数以上被征收人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并按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被征收人,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加强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的房屋征收制度要公开发布。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结果,要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信息,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开张贴并在征收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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