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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1]77号
【颁布时间】 2011-08-03
【实施时间】 2011-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11〕7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风险投资机制,营造良好的企业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途与基本原则)

  

  种子资金适用于促进市域内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领域内的项目孵化和成果转化,弥补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市场缺失环节,破解融资瓶颈。通过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支持,鼓励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培育优质项目。

  

  种子资金属于非营利性专项资金,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种子资金的运作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益化、服务提供专业化的原则进行。

  

  (二)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成都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三条  (资金来源)

  

  种子资金来源于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种子资金的运作收益和其他社会资金。种子资金设立总规模3亿元人民币,初始规模6000万元人民币,以后视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逐年到位。

  

  各区(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区(市)县级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用于与市级种子资金匹配。

  

  第四条  (支持对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高创新水平(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以及为这些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均可纳入种子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成都市域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发展阶段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公司成立不满3年,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并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年销售收入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3.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技术较为成熟;

  

  4.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5.掌握了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设施设备,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6.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7.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

  

  (二)支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成都市域内,设立小企业专营机构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担保机构;

  

  2.为满足前款条件的企业提供了贷款、担保等融资服务;

  

  3.所提供的贷款利息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担保手续费率不高于3%。

  

  第五条  (使用方式)

  

  种子资金使用的主要方式为: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补贴等。

  

  第六条  (股权投资)

  

  种子资金可通过直接投资、联合投资等形式获取企业股权,参与企业创建或重建。

  

  (一)直接投资时,种子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人民币,投资期限最长5年,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应有明确的退出方案设计,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二)联合投资时,种子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

  

  第七条  (融资担保)

  

  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种子资金可直接或通过与其他机构联合组建专业性担保公司,在银行、担保或创投机构对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实施贷款或创业投资时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

  

  (一)鼓励专业担保机构与种子资金联合组建专业性担保公司,为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联合担保或再担保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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