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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08-03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城市道路设施功能,加强本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

  (一)售货亭、经营棚亭、自动售货机、自助银行等经营类棚亭占路;

  (二)从事群众日常生活服务的维修类棚亭占路;

  (三)春节等特定期间占路摆放的烟花炮竹摊点、糕点摊点、水果摊点等经营摊点类占路;

  (四)为满足特殊需要而设置于路边的自行车、摩托车打气、维修等维修摊点类占路;

  (五)邮政报刊亭、报刊亭、书刊亭、奶亭、ic卡电话亭、公用电话亭等邮亭报亭奶亭类占路;

  (六)副食、食品、饮食等门前售货类占路;

  (七)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堆料、放置空调室外机(低于2米)以及设置台阶、风挡、旗杆、促销展台、电气设施等堆物堆料类占路;

  (八)建设工程、维修工程等工程占路;

  (九)机动车存车场类占路;

  (十)公共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

  (十一)单位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

  (十二)广告牌、指示牌、标志牌以及其他发布有广告的阅报栏、宣传栏、公告栏、围挡、站牌等占路广告牌类占路。

  第四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严格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正常使用和城市道路规划的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本市城市道路。

  第五条  本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除沿路建设施工和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等特殊情形外,下列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申请不予批准:

  (一)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医院、学校、消防队门前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三)城市道路交叉口、大型绿地广场景点、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等出入口周围20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2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五)各类窨井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

  (六)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路段;

  (七)盲道设施;

  (八)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路段。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办理临时占路许可手续。

  涉及本市中心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临时占路审批,应当征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占路费。

  各种占路市场、停车场由主办单位统一办理临时占路许可手续,并于每月下旬预缴下月占路费。

  第九条  占路收费按照地区和占路性质(市场内或市场外)

  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为一类地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为二类地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为三类地区。

  第十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需延期的,原申请人应当在占用期满前15日内提出延期占路申请。

  经批准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堆物堆料类占路和工程占路,其占路费累进收取。累进收取的方法为:第一次延期按收费标准的1.3倍收取,第二次延期按收费标准的1.6倍收取,第三次延期按收费标准的1.9倍收取,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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