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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二)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记录管理要求 (一)人员健康状况、培训情况、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详细记录。 (二)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三)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 (四)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报告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备案和公示要求 (一)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二)采取调制、配制等方式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等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制作方式。 第四十三条 投诉受理要求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应立即核实,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撤换,同时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注:1.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的场所布局,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调整,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2.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有关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附件2: 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一、清洗方法 (一)采用手工方法清洗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刮掉沾在餐用具表面上的大部分食物残渣、污垢。 2.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餐用具表面。 3.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二)洗碗机清洗按设备使用说明进行。 二、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1.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 2.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以上,保持10分钟以上。 3.洗碗机消毒一般控制水温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二)化学消毒。主要为使用各种含氯消毒药物(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见附件6)消毒。 1.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g/l(又称250ppm)以上,餐用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5分钟以上。 2.化学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残留的消毒剂。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确保消毒效果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消毒方法和参数。 (三)保洁方法 1.消毒后的餐用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抹布、餐巾擦干,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2.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及时放入密闭的餐用具保洁设施内。 附件3: 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
附件4: 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 一、食物中毒的常见原因 (一)细菌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