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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制订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六)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一)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三)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 (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见附件5)。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 1.处理食物前; 2.使用卫生间后; 3.接触生食物后; 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 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六)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要求 (一)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二)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三)从业人员上卫生间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四)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五)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第十四条 人员培训要求 (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从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三章 场所与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选址要求 (一)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二)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三)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建筑结构、布局、场所设置、分隔、面积要求 (一)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二)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