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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
【颁布时间】 2011-08-22
【实施时间】 2011-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5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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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专间内操作人员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要求。 (三)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四)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五)供配制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六)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要加热的应按照本规范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进行再加热。

  (七)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

  第二十五条  裱花操作要求

  (一)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

  (二)蛋糕胚应在专用冰箱中冷藏。

  (三)裱浆和经清洗消毒的新鲜水果应当天加工、当天使用。

   (四)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在3℃±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花蛋糕、人造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不得超过20℃。

  第二十六条  生食海产品加工要求

  (一)用于加工的生食海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

  (二)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三)从事生食海产品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

  (四)用于生食海产品加工的工具、容器应专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五)加工操作时应避免生食海产品的可食部分受到污染。

  (六)加工后的生食海产品应当放置在密闭容器内冷藏保存,或者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用保鲜膜分隔。

  (七)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时,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第二十七条  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要求

  (一)从事饮料现榨和水果拼盘制作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

  (二)用于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的设备、工具、容器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三)用于饮料现榨和水果拼盘制作的蔬菜、水果应新鲜,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使用。

  (四)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五)制作现榨饮料不得掺杂、掺假及使用非食用物质。

  (六)制作的现榨饮料和水果拼盘当餐不能用完的,应妥善处理,不得重复利用。

  第二十八条  面点制作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需进行热加工的应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要求进行操作。

  (三)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藏或冷冻,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四)奶油类原料应冷藏存放。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贮存。

  第二十九条  烧烤加工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原料、半成品应分开放置,成品应有专用存放场所,避免受到污染。

  (三)烧烤时应避免食品直接接触火焰。

  第三十条  食品再加热要求

  (一)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 (二)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三)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第三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二)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第三十二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

  (一)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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