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坚持“救早、救小”原则,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大病救助、医疗救助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大病住院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要将残疾人“温馨安居工程”纳入其中同步实施,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积极帮助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市、县(市、区)政府应为重度残疾人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积极探索重度残疾人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和标准的优惠措施。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按规定享受参保(合)待遇。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各项特惠待遇。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按规定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治疗、畸残矫治手术,以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三)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对向精神、智力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的机构,由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财力变化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省财政给予补助,逐步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护理补贴制度。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给予政府补贴,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逐步实现免费适配。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大幅度增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主导、社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临床研究等康复服务项目。加快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步伐,建设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按照市级不少于10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县级不少于5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要求,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5年内各市、县(市、区)至少建成1处骨干型、标准化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扶持省级及一批市级康复机构成为区域性康复技术资源中心。加强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和社区康复站(室)建设,扶持一批基层康复站(室)成为基础康复工作示范点,积极开展康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制定并完善聋儿语训、智障、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等专业康复机构标准和各类康复技术标准,建立康复定点机构认证制度,提高康复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机构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实施“康复人才培养工程”,将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及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教师纳入国民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服务技术纳入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每年为每个基层康复站(室)及特殊教育学校培训至少1名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选聘至少100名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的优秀大学生,强化训练后充实到社区和专业康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业医疗康复、教育康复人才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稳定残疾人康复人才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