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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80号
【颁布时间】 2011-08-19
【实施时间】 2011-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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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力求仔猪供求平衡。抓紧制定我省“十二五”原良种场建设规划,支持生猪原良种场建设,鼓励组建大型畜牧种业集团,加强种猪测定和选育,提高种猪质量。实施父母代种源工程,解决农户从事标准化规模养殖的猪源问题,力求实现县域内的仔猪供求平衡,避免因商品仔猪跨区调运而导致引发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成本上升等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2、扩大生猪良种补贴覆盖面,促进生猪品种改良。继续落实国家生猪良种补贴政策,加大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生猪人工授精站的标准化建设,加强生猪人工授精站的日常监管措施和力度。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项目督导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补贴使用情况,查阅配种记录,核查农户签字或手印,抽查良种猪精液质量等,项目县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支持生猪疫病公共防疫体系建设

  

  1、落实防疫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基层动物防疫机构的投入,为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切实加强生猪疫情监测和防控,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和病死猪流入市场。

  

  2、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强化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责任。全省建立重点部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管工作责任制,对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活畜禽交易市场、动物屠宰加工场等疫情风险较高部位,实行定员监管,明确职责,挂牌服务。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制定考核方案,对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疫情监测、畜禽发病死亡率等关键环节进行量化评价,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考核方案。要继续落实好对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经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200元,加大省级财政“以钱养事”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村级畜牧防疫员劳务报酬的落实力度。

  

  (四)充分利用金融工具支持生猪生产

  

  1、鼓励合作社自办保险,强化保险对产业的支持。建立更加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提高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中央、省、市(县)按既定比例负担。在落实好能繁母猪保费补贴政策的同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自办保险,武汉市要借鉴成都、重庆经验全面推进生猪保险,其他有条件的县市也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使规模养殖的商品猪“愿保尽保”。各地要探索设立生猪保险费专项资金,由政府补一点,产业链条上的相关企业扶助一点,养殖户出一点的原则,减轻养殖户负担,降低养猪业风险,保护养殖户的利益。

  

  2、创建畜牧创业投资基金,服务畜牧业发展。加快组建湖北省畜牧产业发展投资公司,设立畜牧创业投资基金。通过投资基金平台,实现资本与产业的对接,促进一批畜牧中小企业价值提升、做大做强,推动成长性好的畜牧企业迅速走向资本市场。

  

  3、创新贷款机制,加大信贷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县级建立和完善担保贷款体系。对规模化养殖要通过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切实可行的贷款担保机制,为生猪专业合作社和生猪加工企业,规模养殖场(户)提供信用担保,加大金融机构对生猪养殖和加工的信贷支持力度,解决生猪养殖“融资难”问题。

  

  4、建立武汉农畜产品交易所,规避市场风险。由农业厅指定一家企业为主发起人,启动设立武汉农畜产品交易所,通过“现货+保证金”的方式,实现生猪先卖后养、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目标,解决生猪市场频繁波动的难题。

  

  (五)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和用电

  

  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生猪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鄂政发[2010]5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0]57号)等文件精神,合理规划养殖区建设,安排畜牧生产用地,进一步简化畜牧业用地审批手续。对成长型、扩张型龙头企业新上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精深加工项目所需用地,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发展规划和现代农业规划的,应优先安排解决,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农业生产中的养殖业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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