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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80号
【颁布时间】 2011-08-19
【实施时间】 2011-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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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充分运用猪肉储备体系调控市场

  

  1、推动屠宰行业结构调整,规范经营。在全省形成以跨区域流通的大中型屠宰企业为主体,以供应本地市场的中小型屠宰厂(场、点)为补充,区域合理布局、梯次配置、有序流通的产业结构。加大对大型屠宰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规模化程度。建设年屠宰量在100万头以上的大型屠宰企业5家,通过冷链运输、大型批发市场批发、连锁网络、专卖店和配送等方式,使市场占有率达到60%以上。

  

  2、建立省级猪肉储备体系,保障市场供给。增强省级猪肉调控能力,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由1000吨增加到2000吨。鼓励省内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增加猪肉储备,扩大猪肉深加工规模。加强对猪肉供求及价格走势的分析预测,将地方储备与猪价格调控预案相结合,做好猪肉的收储与投放工作,充分发挥“蓄水池”作用,切实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和猪肉价格过度上涨。全省按照保障7天供应量的要求,共需储备猪肉16500吨,其中武汉市4517吨、十堰市784吨、黄石市949吨、荆州市1820吨、襄阳市1660吨、宜昌市1038吨、荆门市846吨、鄂州市263吨、孝感市951吨、黄冈市1335吨、咸宁市579吨、恩施州394吨、随州市496吨、仙桃市235吨、天门市326吨、潜江市282吨、神农架林区25吨。

  

  (七)完善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政策

  

  1、足额落实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政策,提高补助标准。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金,及时兑现扑杀补助经费。提高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由目前的每头600元提高到800元。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支持力度,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各级财政按照生猪扑杀现行比例配套分担。

  

  2、切实加强生猪养殖、运输和屠宰环节的监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小区)开展“三品一标”(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和地理标志)认证工作,切实加强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的监管。规范检疫监管,坚决杜绝“隔山开证”等问题。认真开展“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发现问题,要按照农业部“五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大型屠宰企业要开展“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开展检疫监测同步工作。各地要安排落实“瘦肉精”等违禁物专项监测经费,加强监测、监管的物资经费保障,定期开展生猪“瘦肉精”等违禁物拉网式监测。

  

  (八)建立应急保供稳价机制

  

  1、加强统计监测工作。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生猪抽样调查制度,及时发布生猪存栏、结构和出栏数量等信息。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生产的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和监测预警工作,重点加强生猪存栏结构、变化和生猪疫情的调查分析预警。商务部门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价格的调查统计。有关部门要根据形势的发展,逐步扩大监测调查点覆盖范围,不断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2、建立生猪监测预警平台,提高数据时效性和准确性。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的统一信息化数据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延伸到乡镇、村级,实现数据采集自动化、管理规范化、信息交流网络化,指标标准化,提高畜牧业统计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政府宏观决策、畜牧部门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搞好信息发布提供优质服务。建立畜牧业生产动态监测预警及应急管理平台,实现规模养殖场动态月度监测和预警功能和生猪价格日监测,及时、动态、全面显示本省的生产及市场分析情况。

  

  3、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保证质量安全。进一步做好肉食市场动态监测,充分发挥市场供应和市场价格的引导作用,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打击私屠滥宰和给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格屠宰行业准入管理,清理整顿达不到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到“十二五”期末,全省生猪屠宰厂(场)数量控制在600个以内。在全省联动投放储备猪肉,平抑市场价格。各级人民政府对肉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公安、工商、农业、商务、质检、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从严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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