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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1]107号
【颁布时间】 2011-08-09
【实施时间】 2011-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洛阳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县(市、区)、乡(镇)政府组织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施工。没有统建意的分散户,可在原址或就近自建。

  

  新建房屋要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采取集中连片建设改造方式的,要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设中要在村庄建设规划的引导下,将危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四)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等防灾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各县(市、区)要组织技术力量,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习惯、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等因素,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配套措施,引导农民先建40-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用房,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向上加盖。改造资金大部分(50%以上)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其他贫困户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但一般不应超过60平方米。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7月15日前),主要是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健全机构,培训人员等。

  

  第二阶段(7月16日-11月20日),主要是落实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任务分解到乡(镇)、村,落实补助资金,核定农户资金补助方式和补助数额,组织拆旧建新和修缮加固等。

  

  第三阶段(11月21日-12月20日),主要是检查验收,工作总结表彰等。

  

  四、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现居住地一致的户籍(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收入证明(“五保户”、低保户须提供“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其他贫困户,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家庭收入的证明;住房危险程度证明(提供整栋危房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并有户主在危房前的正面照);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等(须有户主签字)。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二)集体评议

  

  村委会收到农户危房改造申请后,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天)。对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属于新建房屋的,还要同时签订建新拆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入户审核

  

  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四)审批和公示

  

  县(市、区)政府对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专业机构对住房危险程度做出的鉴定意见,核定改造资助方式及标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张榜公布。

  

  (五)市级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组织人员进行随机抽查。

  (六)组织实施

  

  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开工建设:

  1. 需要占用耕地的,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的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有乡镇政府批准建设的手续。

  2. 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

  3. 已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

  4. 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

  

  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要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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