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 成房发[2011]61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brbr /  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房发〔2011〕61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已于2011 年7 月25 日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10 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涉及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

  (一)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责任主体。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主体为业主委员会或维修、更新、改造事项(以下简称“维修工程”)涉及的相关业主。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划,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以下简称“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业主、业主委员会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属于应当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事项除外);业主自行管理并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可由业主委员会制定;未设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义务的,可由维修工程涉及的相关业主向当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

  (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内容。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当参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予以编制,并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名称;

  2. 工程范围及项目;

  3. 工程预算及列支范围业主分摊明细表;

  4. 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及其选择方式;

  5. 工程建设期限;

  6. 施工安全责任;

  7. 工程验收主体和方式;

  8. 维修资金收款账户。

  (三)相关费用的处理。

  参与维修工程的咨询、施工、监理、审计、公证等相关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资质,可以从本市建立的物业服务相关机构名录中随机抽选,也可以通过招标等其他合法形式确定。

  用于维修工程咨询、监理、审计、公证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计入当期维修工程成本,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表决与执行

  (一)表决规定。

  同一建筑区划内有两幢以上建筑物的,可根据维修工程实际情况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组织其全体业主进行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报送区(市)县房管部门备案。

  业主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书面委派代表参与表决。业主参与表决有困难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或业主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未提出反对、弃权意见的,是否认定为同意可以在建筑区划管理规约中明确规定。对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可在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表决权予以约束。

  (二)充分保障业主的表决权。

  表决可采用集体表决,也可采用网络投票、书面表决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表决的组织者应当同时为业主提供包括网络投票在内的两种以上的表决形式,必要时可以申请由公证机关对业主表决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征求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表决票,应当按表决日期提前15 个工作日采用以下方式告知相关业主:

  1. 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者业主代理人签收;

  2. 按照业主提供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电子邮箱等发送;

  3. 投入业主位于本建筑区划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2、3 项的,应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当地社区居委会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签字证明,并在建筑区划内公告送达情况。

  (三)维修资金的分摊原则和拨付程序。

  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列支范围的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