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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8月22日-10月31日) 1. 市质监部门重点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充装报废气瓶、超期未检气瓶和非自有产权气瓶等的违法行为,督促充装单位按要求进行“螺丝瓶”更新报废工作。 2.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对辖区范围内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将情况汇总至各县(市、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公用事业(城建)、工商、消防等部门予以查处。 3. 市交通部门要与质监、公用事业等部门配合,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环节的执法检查。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日-11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在11月10日前,对本辖区专项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并将专项综合整治开展及验收情况,以书面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11日至11月30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的专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六、职责分工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综合整治工作,形成条块结合、各方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1. 质监部门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环节的安全监察,严肃查处充装报废、改装、超期未检气瓶及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违法行为,督促充装单位加快“螺丝瓶”更新报废速度,实施定点检验和定点报废(详见附件)。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民用液化石油气专项综合整治工作。 3. 公用事业部门要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合理布点,严格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管理,取缔无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 4. 交通运管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的监管力度,加强道路运输环节的执法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报废气瓶和其他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非法转运。 5. 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6. 消防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瓶装民用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专项综合整治的任务和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专项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扎实推进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结合实际,务求实效 各级各部门要把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综合整治工作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措施、整治步骤和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质量和整治效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安全意识。要组织对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增强企业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此次专项综合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树立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四)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各级各部门要把专项综合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并建立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群众参与监督,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附件:洛阳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及气瓶定点检验和定点报废单位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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