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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档字[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档案局、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档案局、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档字[2010]29号)


  

  各设区市档案局、国资委、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有效服务国有企业各项工作,省档案局、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档案局

  江西省国资委

  江西省国防科工办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省十二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促进国有企业档案工作有效地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现对加强国有企业档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国有企业档案是国家信息资源和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建设、运营与发展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重要凭证与依据,也是国有企业不可或缺的信息资源和重要资产。确保企业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提供利用,对于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是国有企业的重要责任。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骨干力量和重要支柱,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做好企业档案工作,是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应履行的责任,也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自身需要。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党和国家根本利益的高度、从维护企业及职工权益的高度出发,依法做好企业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

  二、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三)总体要求:国有企业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工作大局,加强档案工作基础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探索、创新国有企业档案工作机制,构建覆盖企业各项工作和各所属单位的档案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和档案利用服务体系,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四)基本原则:一是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在省档案局、省国资委监督指导下,国有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由企业本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并监督指导,本企业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全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二是分级负责原则。在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国有企业以资产与产权关系为纽带,分级保管本企业的档案并指导和监督所属机构和控股企业的档案工作。三是确保安全原则。国有企业档案安全关系重大,要充分评估档案安全的风险因素,加强安全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四是合理利用原则。在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及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五是信息共享原则。国有企业档案应逐步实现合理、有效的整合,促进交流,实现共享。

  三、强化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管理职能

  

  (五)加强对企业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国有企业档案工作是国有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企业本部是企业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明确一名企业领导和办公室领导分管档案工作;根据档案的数量和工作任务,在企业本部的组织架构中,设置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档案人员,以保障工作职能的正常履行;各业务部门和各大专项工作设兼职档案人员,形成系统有人抓、层层有人管的档案工作网络。企业应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企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工作环节,纳入各项工作和有关人员的考核范围,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档案工作组织和管理体系。

  

  (六)强化企业本部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能。国有企业本部档案部门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有关企业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档案工作制度,制定本企业档案工作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规划与计划;做好企业本部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档案业务工作;加强对本企业系统重大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的专项检查与验收工作,使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管理同步开展;加强对所属机构、控股企业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控;定期召开档案工作会议,开展档案工作业务培训、检查和考核;确定所属机构、控股企业和境外机构档案的归属与流向,规范和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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