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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商务厅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统一受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省级机关推行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府法〔2010〕75号)精神,现将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云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统一受理规定(试行)》印发各处,请相关处室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抓好落实,并于6月1日正式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公,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厅办公室、监察室反映。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统一受理规定(试行)

  


  按照建设效能政府四项制度要求,为规范省商务厅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决定设立云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我厅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统一受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商务厅实行“窗口审批”制度,行政审批业务报件经由“中心”统一接件进入厅内流转程序,办理结果由“中心”统一发出,处室和个人不再自行接收处理行政审批业务报件(进入中心实行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业务见附件一)。

  

  第二条  行政审批运行程序遵循规范统一、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目标是:确保“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窗口办文模式的有效运行;确保公文档案的完整性,满足办公查询、存档、统计需要;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及时、高效受理业务报件。

  

第二章 中心职能及设置


  第四条  “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申办事项。

  

  (二)发放商务行政审批证书;送达、呈送发放各类办文结果文件。

  

  (三)督办各类受理事项,承接办文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  “中心”申报大厅共设若干窗口,由相关职能处室(见附件二)轮流派遣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同志值班收件。基层商务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申报行政审批项目均应通过窗口进行。

  

第三章 中心办文流程


  第六条  “中心”应按以下程序受理行政审批业务:

  

  (一)材料审查

  

  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行政审批受理的相关要求,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行政审批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我厅业务办理范围的;

  

  2.申请资料不齐备的;

  

  3.申请资料不规范,或者字迹、印章、签字模糊、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5.我厅已有明确规定不予受理的。

  

  对于上述1、4、5情况不予受理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对上述2.3情况不予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对材料不符合要求进行详细说明,并告知材料补正要求。

  

  (二)受理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预受理,将收文回执交申请人签收,并向申请人说明办件方式(参考《云南商务办事指南手册》)和办理期限等情况。

  

  遇情况复杂,“中心”工作人员不能现场解答的,应及时向相关处室咨询或引导申请人到相关处室进行直接咨询,为申请人最大程度提供便利。

  

  (三)文件流转

  

  1.登记。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应对行政审批许可申请的来文单位、来文号、标题申请事项摘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办文流水号等进行登记,并注明办理时限。

  

  2.移交。对于属于本处室办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或在受理当日移交本处内主办人员办理。对于不属于本处室办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应当在受理当日将申请移交该业务主办处室。移交材料双方应签字确认,并告知主办处室或人员办理时限。

  

  主办处室在收文后三个工作日内发现下列情况,可以将报件退回“中心”,并由“中心”告知来文单位退件,超过三个工作日视为正式受理,即不得退件。

  

  (1)申请主体不符规定;

  

  (2)报件要件资料不齐备;

  

  (3)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

  

  3.办理。主办处室应按我厅内部流程及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发文、证照)及时移交“中心”。办理过程中确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通过“中心”交收,并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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