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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商务厅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统一受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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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送达

  

  办文结果应由“中心”统一对外送达,各处室将办理结果(发文、证照)移交“中心”后,“中心”应将办结的文件按业务类别分别存放,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凭介绍信或身份证明以及办文回执单在“中心”领取。发文需邮寄的,由“中心”工作人员交收发室邮寄。“中心”应做好送达登记,并对该申请的办理时限进行核销。

  

第四章 纪律和考核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一)精通岗位业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通晓各类事项的办事程序及时限,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三)及时传达业务报件,不积压延误;及时发文、公示并通知申报单位领取。

  

  (四)严格档案交接手续,交接签字,不得遗失。

  

  (五)严格遵守《云南省行政机关八项工作承诺》以及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等相关规定。举止礼貌,仪表端庄,服务热情,态度和蔼。

  

  (六)保持优良工作秩序,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第八条  办文纪律要求:

  

  行政审批办理过程中,经办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泄露厅内部办文的办理情况、处室的办文意见以及厅领导的审批意见。

  

  第九条  工作考核:

  

  按照《云南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我厅将对入驻“中心”各处室的工作进行考核,并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作为评选年度先进集体和优秀公务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指导和督办:

  

  “中心”的日常工作由厅办公室指导,并对办理时限进行督办。中心设立投诉举报箱,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由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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