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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发出订单。采购计划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后,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向具有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发出采购订单。 (5)签订合同。县(市、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组织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发出的采购订单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市、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发出的采购订单与中标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条款、价格、配送费用、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6)药品验收。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购销合同查验配送药品合格证明、品种、规格、数量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提交县级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向配送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后发现的非正常性损失(数量不足、药品规格、有效期不符合要求等),由验收人员及相关负责人承担。 (7)药款结算。医疗卫生机构的回款时间从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县级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验收证明和网上采购证明,在60天内按照年度发布的基本药物执行价格与配送企业结算药款,并及时收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收入。市、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款结算和支付执行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及市上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管理 16.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17.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18.患者凭处方可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19.强化医药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加强对原辅料采购、投料、生产、验证、仓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加强对高风险品种生产的监管,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杜绝不合格的基本药物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 20.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21.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考评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性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四、保障机制 22.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政策,拓宽补偿渠道,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纳入经常性收入补助范围,弥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而产生的经常性收支差额,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财政补助标准按基本药物年度实际使用量、药品采购价格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前三年实际药品利润合理测算,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年终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结合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而产生的经常性收支差额,通过财政补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采取购买服务等多渠道统筹安排,合理补偿。 23.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全部归入医保甲类药品目录予以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