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酒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酒政办发[201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医改办关于酒泉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4.建立基本药物费用合理分担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安排;基本医疗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分别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合理分担。按照国家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对基本药物的支付水平,降低个人自付比例,引导广大群众和医疗机构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25.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财务进行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6.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27.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改和物价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制定与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和经营企业产业政策制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到位;人社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支付政策和工资绩效管理政策制定和执行;商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管理,加大对药品市场运行的监测力度,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及产品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

  2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酒泉市医改办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