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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8-23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已于2011年8月10日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阎立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居住在本市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在本市居住、预期将离开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遵循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以常住非本市户籍人口为基数,按照本市户籍人口标准纳入财政预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按照流动人口规模予以配备。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及奖惩办法;

  (三)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健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做好信息交互、层级监控和个案通报等工作;

  (四)加强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协作,协调解决服务和管理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公安、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城管执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更新和注销;在居住证办理及年度签注时,核对、更新流动人口婚育情况;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二)卫生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医疗机构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项目;负责流动人口围产期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的采集;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采集流动人口就业信息,推进流动就业人口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事业;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纳入就业培训;监督流动就业人口婚、产假的落实情况;

  (四)城管执法部门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婚姻登记、入园入学和营业执照时,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奖励和优待政策;

  (四)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和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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